8月1日起,山东试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

对于山东这一农民工大省而言,总量达2350万的农民工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住建厅等部门创新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形式,拟引入保险机制管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

根据试行意见,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是由保险机构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的保证其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支付义务的保险。该险种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保险金额,以工期及此后一年为保险期间,将全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山东省试行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的基础上,试行意见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需求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拟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为独立保险,一旦生效不可撤销

此前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要求,山东省住建厅于5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为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险,且一旦生效不可撤销。


而在正式文件中,试行意见删除了对于见索即付的规定,一方面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为独立保险,且一旦生效不可撤销”,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需要动用保证金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有效索赔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

前者意味着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为效力不受基础法律关系效力影响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的独立保险,后者则通过限定赔付期限将“见索即付”改为“两日内即付”,一方面为保险人验证索赔的真实性留出余地,另一方面也得以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时效性。


二、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响应住建部“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要求,以及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中的“保障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试行意见提出鼓励保险机构加大风控流程制定,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

这要求保险人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保险机构首先需在企业投保时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而后自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始,通过对项目实施的重要阶段进行跟踪和管控(源头治理)、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控和预警(重点监管),为农民工工资筑起纵横交错的“防护网”。


依据试行意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需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已经生效的保单提交“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备案。这也将推动保险机制与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系统整合,如了解建设单位是否每月将一定比例的人工费拨入工资专户等情况,以结合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优化风控流程。

三、积极推行电子保单形式

不同于此前推行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试行意见首次提出积极推行电子保单形式。这意味着: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的保险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保单的推行首先意味着投保流程的简化,其运用能够节约保单纸质打印、快递投送等成本;其次将带来保单使用的便利,由于电子保单能够随时随地在线查询,其运用减少了纸质保单保存、携带的不便,降低了保单损毁、遗失的风险。

从行业层面看,这将助力保险行业打造欠薪理赔线上通道,提高应急保障效率,进一步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也将便利监管部门审查、记录、保存保单,提高保单集中管理、统一代收退工作的效率。

从长远发展看,试行意见的这一规定旨在引导保险行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业务的电子化,推动保险机构强化信息加密、防伪应用等配套技术,提高电子保单的查询、下载、验真配套服务质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此前推行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时对于“试行期间,各保险机构不宜以联合体形式开展业务”的规定,试行意见不再明文限制联合体形式,为共保体在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业务中的应用提供了依据。这也将发挥共保体的风险分摊优势,为农民工工资支付带来更有力的保障。


至此,山东省四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皆已得到了政策文件的支持。通过全面应用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山东省将进一步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推动建筑业“轻装上阵”,加快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